微信群主发“福利” 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刑
2017-09-19 15:18: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通检宣

  当下,微信已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重要社交工具,而其中的“群聊”功能由于其互动的便捷性更是广受欢迎。可是,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义之财,竟打起歪主意,他们利用微信群聊贩卖传播淫秽视频。

    近日,经如皋市院提起公诉,戴某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11名管理员和3名普通代理,也因犯此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衣食无忧 微信群里寻刺激

  现年20岁的戴某家境比较殷实,父亲从事房地产生意,父母离异后,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或许由于父母疏于管教,戴某的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初中毕业后就放弃了学业,整日在社会上游荡。和很多年轻人一样,戴某偏爱时尚、新潮的玩意,喜欢寻求刺激的他在2016年2月缴纳了200多元会费,加入了一个名叫“开心群”的微信群。

  所谓的“开心群”,其实就是通过微信群聊功能向会员售卖淫秽视频,群内那些露骨的画面和视频以及网友之间的频繁互动,让内心空虚的戴某有一种莫名的兴奋和激动,渐渐地,他群聊上瘾了……

  与人纠纷 自立门户尝甜头

  从小备受长辈宠爱的戴某性格张扬,一次,他在“开心群”里和另一位网友因琐事发生口角,便愤然离开了“开心群”。要强好胜的戴某离群后,不甘于寂寞,立刻组建了自己的微信群,并当起了群主。随后,他又通过一位叫巧儿(化名)的网友,购买了一个网盘,网盘里都是各类售价不等的淫秽视频。戴某编号整理后,便把这些淫秽视频上传到云资源群,为微信群里的代理们提供资源下载。

  虽然每部片子的价格不贵,有的甚至只有一两元钱,但家境殷实的戴某看中的不仅是钱,他还很享受群友们喊他“老大”时“众星捧月”的感觉。来钱快,感觉好,一时间,这个富二代感到自己从未如此充实,并沾沾自喜。

  发展下线 层级管理成团伙

  要应对每天繁忙的“生意”,并不容易。自诩精明能干的戴某当起群主后,就请来几个得力帮手,他们都是追随戴某从之前群里退出来的网友。这几个网友成了戴某微信群里的一级代理,并兼任各个群的管理员。由于每个群都有二三百名网友,为方便管理,戴某制定了严格的群规,每一层级的新代理进群都要上交代理费,还要将缴费的截图发到群里,由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新代理才能正式进群


    就这样,戴某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发展了多个层级的下线。各代理可通过管理员在云资源群内直接获取经常更新的黄色视频用于贩卖。此外,戴某还以10元、30元、80元不等的价格向代理提供含有淫秽视频的不更新、一个月更新、半年更新、永久更新的网盘账号和密码,代理可通过微信红包进行购买。

  东窗事发 面对刑罚终悔恨

  戴某满以为自己苦心经营的淫秽微信群很隐蔽,结果还是被发现了。2016年5月10日,如皋市公安部门在一次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一位名叫“安琪”的网友在微信朋友圈中出售淫秽视频。发现线索后,如皋公安迅速展开侦查,很快就抓获了近20名管理员和代理,并顺藤摸瓜抓到了深藏幕后的犯罪嫌疑人戴某。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戴某低垂着头,一五一十

  检察官说法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淫秽物品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检察官提醒,随着信息网络和手机微信的发展与普及,微信成为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新手段,利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传播淫秽物品,具有隐蔽性强、传播快、层面广的特点。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也属于公共领域,利用互联网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淫秽信息的视频或者链接,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并及时举报揭发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共同净化网络空间。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