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办案手记 | 邹建华:毒品(0.2克)再少也不能放过
2017-07-10 16:39: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通检宣

   毒品(0.2克)再少也不能放过

 

 

邹建华

  崇川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7月4日,我承办的一起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虽然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涉案毒品为26.01克,但是其中一笔0.2克毒品交易事实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发现的,不易被察觉。
  6月1日上午,我打开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在案管待分配案件中,看到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过来的公诉案件目录,里面有一件贩毒案件,数量不小,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便主动“认领”了下来。
  犯罪嫌疑人名叫小玲(化名),女,现年38岁,老家在东北,暂住在南通,一直是无业状态,常年赌博、吸毒,因贩毒被判过刑。2017年3月至4月间,小玲多次在南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买家为徐某、唐某和黄某。因为小玲和这几个人熟识已久,互有毒品来往。
  案件卷宗摆在我的桌上,我快速翻阅浏览了一下案情,并在手头的一张便签纸上记下了几个要点。当天下午,我便结合侦查卷宗的内容,开始制作审查报告的初稿,同时列举讯问提纲,为下一步提审讯问做准备。
  接着,按照毒品案件一般的办案经验,我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仔细查看近期移送过来的毒品案件,结果发现在另外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小玲的供述中出现,而且,王某案发就是小玲检举揭发的。这时,我心中立即产生了一个疑问:王某吸毒,他的毒品又从何而来,会不会也是从小玲这里拿的货?
  想到这里,我觉得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里面还真有内容可“挖掘”,当即决定先去提审王某。经过一番讯问,事实很快清晰:2017年4月30日,王某在暂住地容留他人吸毒,毒品正是从小玲那里购买的,数目不大,0.2克。不过,在公安机关移送小玲案件时,未将这笔事实列在其中。
  数目再小也不能放过,何况是害人不浅的毒品!我决定趁热打铁,带着从王某那里获取的口供去看守所提审小玲。
 
现场审讯犯罪嫌疑人小玲
     6月20日,我带着书记员来到南通市看守所,办完提押手续,将犯罪嫌疑人小玲提到审讯室。讯问之前,我先核实了对方的身份,告知了辩护和回避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强制措施情况。
  “你自己是否吸毒?”“你与那三个人是怎么认识的?”“除了你说的与唐某有钱款来往外,还发现你与他之间还有多次大额的微信转账记录,这又是怎么回事?”“你有没有揭发他人的犯罪?”由于这些案件事实,公安均已查证,因而小玲回答的也很淡定。几个回合问下来,我对案情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旁边,书记员快速记录着讯问内容。
  接下来,我开始抛出重磅问题:“你为什么会有这条检举线索,你的微信名是什么,‘深秋的黎明’(王某的微信名)是谁?”
  此时,小玲舒展的眉头皱了起来,她很不自然地回答道:“这个事情公安都没有问我,我以为就这么躲过去了,没想到还是让你们检察院给查出来了。”随后,还没等我继续发问,小玲便很痛快地交代了曾经卖过毒品给小王的所有情况。就这样,这笔0.2克的贩卖毒品事实也随之被“钉死”了下来。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我不由得轻舒了一口气。之后,按照办案流程,我建议公安机关安排王某对小玲的身份进行辨认,最终完全吻合。
    这起贩卖毒品案件是我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办理的第4起公诉案件。当官的感觉少了,做普通检察官的感觉回来了。其实,我也是一名有着多年司法办案经验的“老检察”,有过在反贪等一线办案的丰富工作经验。而这次参加办案,我觉得是一种检察人司法属性的回归。
  如果说检察长办案有什么不同,就是要求更高、标准更严,以身作则,树立标杆,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漂漂亮亮!除了这点,检察长没有任何特权和捷径,更不容许作秀走过场,否则是对胸前检徽的亵渎。
  当然,“回归”之路也并非平坦。多年没有承办具体案件,我感觉生疏了一些。为此,我坚持自己阅卷、提审、制作审查报告、准备庭审预案、出庭支持公诉,在不断办案中把“感觉”找了回来。一个个案件办下来,我发现司法办案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还有很多东西要不断学习,这也是我入额之后的最大体会。
  在我们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院领导带头办案已形成常态化,院领导不但要带头办案,而且要承办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目前,全院领导班子均办理了8件以上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通过院领导的带头垂范,全院入额检察官也都形成了严谨办案、规范办案的良好氛围。2017年以来,我院所办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无一错案,质效双双提升。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