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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述检史】第二集:历经风雨 探索前行
2021-04-02 17:25: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百年党史壮阔宏伟,90年检史荡气回肠。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把党创立之初就建立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融入党史学习教育,延续、传承好‘红色检察’的历史基因”要求,南通检察现开设【检述检史】专栏,听检察官讲述检察史,重温光辉岁月。

 

  中国检察史 • 第二集

  90年前的炮声,将沉睡的中华民族惊醒。伴随着抗战烽火燃起,诞生于中央苏区的人民检察事业从初创到发展几经波折,可谓命运多舛,受到革命和战争形势的影响,检察机构在取消和恢复机构设置的往复中经历了几度起伏。今天的检察史小课堂,我们为您讲述抗战烽火中的人民检察——历经风雨,探索前行。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查)所正式成立,揭开了中国军事检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检察长有非常上诉权。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

  但是,仅仅是一年多以后,人民检察制度得到恢复重建。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孟子有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正是几度起伏的风雨磨砺,人民检察制度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人民检察事业才有了蒸蒸日上、蓬勃兴旺的良好局面。建国前的那些起伏并不是人民检察制度经受磨难的全部,恰是磨砺的开始。今天的检察史小课堂就到这儿,欢迎您继续收看下集讲述。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