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编号:443 类别:民生保障
代表姓名 |
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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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主办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协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政法委,公安局
标题: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的建议
内容:
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的建议
如皋人大王**(139********)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获得高额利润的一种诈骗手段。“套路贷”的行骗方式是通过恶意垒高金额,导致借款人违约,无法偿还债务,此时行骗人会再介绍被害人向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一个星期不还利息,再介绍另外一家。通过这种拆东墙补西墙、借东家还西家的循环方式,欠款永远也还不清,而且偿还的利息远远超过本金。其中连环介绍的一家又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是联合诈骗组织,被害人套进去永远也走不出来,只会是“阴天驼湿草”,越借越多,从几千元本金上升到上百万元,结果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跳楼自尽……
“套路贷”的追债人员通常是软硬兼施追债,他们都很懂得规避风险,利息往往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金额只是一两千至一万不等,公安部门对这种小数额通常不会引起高度重视,这样就造成一千、两千、一万……的本金最终变成十万、百万、两百万……的欠款。“套路贷”通过虚高的本金加上违约的利息提高借款金额,若借款人还不上,骗子就会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客体多、危害大,先是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然后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上受骗上当的人还不在少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建议:
1.加强审批。提高民间借贷公司的注册门槛,对所有营业的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备案并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加强监管。各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所有业务合同应当设立编号,介绍一起、备案一起。
3.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加大打击力度。催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司法机关实施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经查证属实,应当追究其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未经过法定程序非法转卖的,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