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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 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2017-11-20 16:08: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高检侦监〔2015〕17号

  一、工作目标

  近年来,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执法办案工作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采取驻所检察官办公室等工作模式,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这项工作还不够规范,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监督效果还不够尽如人意。

  组织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试点工作,就是要以着眼长远、不断推进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为目标,在促进公安机关完善派出所执法办案制度机制上下功夫,在共同转变执法理念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影响严格执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要通过试点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形成规范精细、运行有效、健全完善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原则

  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选择性地针对重点区域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进行监督,做到突出重点、讲求方法、务求实效。

  1.依法规范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打铁还须自身硬,监督者更要模范遵守法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程序进行监督,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越权监督、随意监督。

  2.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原则。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摆正位置,做到“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

  3.普遍监督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原则。对公安派出所监督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讲求方法,注意遵循侦查工作特点,以监督类案问题、共性问题、突出问题为主,以利于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促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打击犯罪能力,务求监督实效。

  (二)范围和重点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要限定在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重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引导侦查取证。

  1.立案监督。开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并对立案监督案件的后续侦查加大跟踪监督力度。

  2.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办案中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取证行为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违法撤案等侦查活动的监督。

  3.引导侦查取证。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从事实和证据角度,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同时,强化对刑事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防范冤假错案。

  (三)监督途径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途径: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区)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同级公安机关,在县级层面建立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信息通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2.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办案质量问题突出等重点区域的派出所,单独设立或者分片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3.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制度。县(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前往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阅受案立案记录等方式,监督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及其对受理案件线索的处理等情况。

  4.适时介入侦查机制。在积极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适时介入侦查机制,明确介入侦查的任务、时间、范围、程度、方式,以及检察机关自主决定介入侦查的情形等。

  5.其他方式。加强与基层(乡镇)检察室的协调配合,参与公安派出所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公诉、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特别是驻所(看守所)检察室等的协调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发现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中的问题,强化监督。

  三、试点时间和范围

  试点时间: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

  试点范围:山西、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份。每个省份要确定3个地市级院所属全部基层院按我厅要求进行试点。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5年5月,各试点院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并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争取联合发文共同进行试点,各地试点工作不迟于5月中旬前启动,实施方案同时报送我厅。

  (二)加强工作指导。上级院在抓好本院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抓好对下级院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需要上级院协助解决的问题。下级院要主动向上级院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实施方案要报上级院备案。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做好本省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我厅。

  (三)及时总结上报。各试点院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在报送上级院的同时可以直接报送我厅。省市两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通过调研、座谈、编发简报、召开现场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研究论证,总结利弊得失,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各地可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切合当地实际的监督途径和方式。今年11月底前,省级院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厅。总结报告要涵盖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二是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做到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工作行之有效;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做到问题分析一针见血、针对性强,对策建议切中要害、务实管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院要将试点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侦监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加强与本院刑事执行检察、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试点工作。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编辑:郭永胜